自由城市的法治因素


上兩篇文章已提到, 不論是西式的現代銀行業務、抑或是中式的傳統金銀貿易業務, 在香港這個自由城市都可以發展成為全球領先的龍頭。而在地理、地緣甚至歷史機遇的條件各方面都不是絕對獨有的情況下, 又有甚麼因素使得這種強勁的經濟動力可以有發揮的條件?

假如我們接受佛利民所指, 就只是因為「大市場、小政府」的思維、政府甚麼也不管 … 是否光是這種「無為而治」的自由就足以解釋到現象的全部? 而退一步想想, 到底這種「自由」又是建基於甚麼因素才能得以維持?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 即使是亞當史密斯所指的「無形之手」也不是在真空裡面運行的。人類當然是基於「自利」的思維才會有所謂資本主義的興盛。不過所謂「自利」其實放諸四海皆然, 中國文化裡面的「山高皇帝遠」又何嘗不是同樣的「不受權力約束」的自由思維嗎? 但自由經商與自由打劫之間, 當然有一個很大的分別, 就是「秩序」如何體現的難題。而西方和東方的理解, 老早就出現重大的分歧。

在中國傳統文化裡面, 所謂秩序是一種由上而下所形成的東西。最簡單的代表就是所謂「天下一統」的大秦帝國模式。官方歷史就當然是一面倒地寫「一統天下, 書同文、車同軌… 劃一度量行、發行統一貨幣」之類下省數千字的托大腳文章。但西方的思維, 尤其是現代文化所建基的, 是由下而上所形成的「社會契約」。翻翻《民約論》就可以明白, 也不必在這裡再長篇大論了。而管治香港的英國, 雖然沒有法國一般的精緻學術討論, 但法國的哲學家也是從英國的「憲政」傳統裡面得到啟發的, 大家又可以翻查一下《三權分立》的論述就會明白。

其實與其簡述為「天賦人權」,倒不如說白一點, 是「人賦人權」。 由八百年前的《大憲章》開始, 被統治者就已經申明「統治必須基於認受」、即使是皇帝也必須守法;  而賦予統治者的「法律」不到統治者自己隨意解釋。演變到後來, 即使是皇帝「犯法」也會被「依法」處決 (1649年英皇查理士一世, 被裁決「叛國」罪名成立, 處以斬首) 。 而後來1776年美國獨立時祭出的「獨立宣言」正正就是《民約論》的覆述。稍後 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也是相同沿革。重點就是「個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才是法治的保障目的。

英皇約翰 1215年簽署《大憲章》[1]

1789年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人權宣言》[2]

而實在這種「生命、財產和自由」受到保障的社會秩序又如何落實自由城市的成功基礎呢?

就以前文香港開埠初期的「土地拍賣」事件已經提及: 最初拍賣土地的確有點混亂, 而後來港督正式到任之後, 把土地權益的混亂情況糾正過來; 但最初真金白銀拿錢買了地契的投資者又如何處理呢? 就是依法賠償, 不讓他們蒙受不合理的損失。

更有趣的案件, 是香港開埠初期, 轟動英國朝野的《香港裕成辦館毒麵包案》:

1856年廣州發生了「亞羅號事件」引發「第二次中英戰爭」。時任兩廣總督的葉名琛更呼籲華人「獻上英國人首級者賞以銀兩」,更加呼籲華人「毒殺或刀戮英國人」。在這種緊張局勢下, 1857年香港發生了上述的「毒麵包案」。當時裕成是香港唯一提供西式麵包的店舖, 香港幾乎所有洋人都食用由裕成生產的麵包。1857年1月15日早上, 數百名洋人吃了該店的麵包之後, 都出現了嚴重的嘔吐、引發全城恐慌。原來麵包中含有大量砒霜! 可幸是凶徒太過無知, 投入的砒霜過量, 於是受害人即時就嘔吐大作, 反而中毒不深、不至於奪命。店東張亞霖當日清晨被查出與家人前往澳門, 眾人認定他是受到葉名琛號召, 要毒殺香港的洋人, 於是發出通緝。張亞霖數日後在澳門被捕並押解回港受審。

當時在港英人群情洶湧, 不止要求交由軍事法庭審訊、甚至有主張寧枉毋縱以示英國國威云云。有趣的是, 雖然受害人包括了當時的港督寶寧以及首席按察司全家, 但兩人竟然力排眾議, 堅持交由高等法院按香港刑法審訊, 而主審法官曉吾 (同樣全家是受害人) 公開強調: 儘管我與律政司同樣深切地認為落毒者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伸張正義,但將一名無辜的人定罪並不會彰顯公義。[1]

更有趣的是, 當時採用公開審訊而設有陪審員; 陪審員全部都是洋人 (也就肯定幾乎也是毒麵包的受害人) 竟然認同「證據不足」以5比1 的大多數決議裁定張亞霖無罪釋放! 雖然後來寶寧夫人因為中毒後遺症而離世、寶寧本人也健康大受打擊, 但竟然英殖政府「非常缺乏國家安全觀念」而沒有執意對疑凶入罪、以警效优。而英國當地也對此事高度注視, 但同樣對港英政府的「依法處事」高度贊揚。華人洋人都是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明白此案的象徵意義, 就會明白我上文所寫, 有關瑞士荒山野嶺和香港的小漁村如何比較了: 每當你周邊的地方出事之時, 有錢人都抱著身家往你那裡跑…. 真係想窮都幾難。

但為甚麼不論有財或有才、甚至只是兩手空空的人, 都會往你那裡跑? 是否因為有個秦始皇一般「乾坤獨斷」的「法治」皇帝坐鎮? 開玩笑吧… 試想想:生命、財產以及自由, 這些東西到底是建基於甚麼來得到保障? 明乎此理, 也就一理通百理明啦。當時香港沒有所謂「國家安全法」, 似乎也並不阻礙進化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喎? 是否奇哉怪也?

1857 年 3 月,刊登於 The Illustrated London News 的裕成辦館插圖。

 
 

[1] https://www.parliament.uk/magnacarta/#:~:text=Magna%20Carta%20was%20issued%20in,as%20a%20power%20in%20itself

[2]https://www.elysee.fr/en/french-presidency/the-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and-of-the-citizen

[3] 原文網址: https://www.cup.com.hk/2022/08/22/esing-bakery-incident/ | *CUP媒體

[4] 同上, 原文網址: https://www.cup.com.hk/2022/08/22/esing-bakery-incident/ | *CUP媒體

 
 

圖片來自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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