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為民制產


按佛利民所指, 假如一個「大政府」處處要指導經濟決策, 理應不能成為一個「自由港」, 不過新加坡經驗似乎並不符合這個看法。

根據統計數字: 新加坡開埠初期, 土地收入微不足道, 主要收入大約一半是「鴉片經營權」的拍賣。(1*)商人競投經營權, 價高者得; 合法在新加坡將東印度公司輸入的鴉片原料進行加工。不過這些鴉片主要不是銷往中國而是南洋。新加坡從來都是一個「合作社」形式經營:合作方是英國東印度公司(新加坡是英國東印度公司向馬來西亞柔佛蘇丹買來的)作為原材料供應商、以及華人商會 (貿易加工經營者)。而華人商會並無中國政府支持, 純屬「原生自治組織」、甚至與「秘密社團/黑社會」混淆不清。從這個角度去看, 新加坡政府本來就是商業經營的必然合作方, 這個才是新加坡自由港的DNA。甚至可以講: 新加坡比起香港其實更自由, 因為政府才身也是這個自由商會的會員、利益是一致的!

這個模式到了建國當下, 也充分反映出來: 淡馬鍚公司正式架構是 1974年才成立的, 但產業來源, 是新加坡政府財政部「劃撥」的一批大約35家企業。這些企業, 原來是英國殖民政府「撤出」時的「政府遺產」, 涵蓋廣泛的「經濟骨幹行業」, 包括造船、重工、電機、航空、鋼鐵、紡織、銀行、保險、建築、石油、化工、製糖、植物油…。 (2*)在立國之後, 基於「政企分工」的原則才最終成立控股企業來「獨立經營」, 不過仍然負有國家任務, 實情是「為民制產」, 以產業經營來支援國家建設。嚴格來說, 新加坡不是 city state, 是 business state 才對。

而在土地政策上, 新加坡也一直將土地視為「公共資源」, 即使以租賃形式「賣」到了私人手上, 仍然是「公共利益優先」。1966年制訂Land Acquisition Act, 明確政府強制收購土地作公共用途有權劃定價格;  引述李光耀親口說明…土地增值由公共資源造成, 私人地主沒有理由因此而獲利! (3*)。這個邏輯沿用至今, 在1999年 Land Titles (Strata) Act 確立集體開發權(強拍) 迫使小業主配合市區重建, 也是一樣的思維。土地拍賣所得全數投入國家儲備, 只將投資收益用作補貼國家開支或者土地基建等投資; 在地少人多、商業需求火爆的情況下, 其實政府收入甚至有一半是靠土地相關的來源, 但並無形成香港的「土地霸權」! 正正因為新加坡政府本身和地產商合作經營嘛。

我在二十年前參與組建中國房託的時候, 向新加坡政府討教得很詳細。他們也毫不諱言: 原意就是政府支持將土地資源進行證券化, 吸引國際資金參與提供長期開發資金; 間接效果是形成新的自由資本市場。亞洲的房託市場S-REIT 一枝獨秀, 證明這個互惠互利的理念其實相當成功; 比起標榜「自由市場」(但實際不是) 的香港更為成功。詳情可以參考筆者撰寫的《全球有租收- 善用 REITs 靈活投資優質物業》(4*)。可見在金融創新和鼓勵市場發展方面, 新加坡早就超越香港, 只不過香港的財金官員自以為高明而完全忽視人家的反超前優勢而已。中國政府掛在口邊的「住房不炒」, 人家早就做到 - 公營房屋照顧 90% 國民居住單位 (自置物業比例也是 90%); 而「中國最自由的城市- 香港」仍然解決不了住屋困難。相反中國的打擊炒樓措施倒迫出一個無敵破產潮! 

反觀2017年新加坡財政部公告的收入來源, 說明其實「汽車稅」也是土地收入! 因為是基於「買車權」而來; 而買車權包括要證明擁有或租賃車位, 形成倒迫創造政府土地收入。而前述的淡馬鍚和政府投資基金收益,資金來源是由政府將土地拍賣收入劃撥予這些公營投資機構進行「有利新加坡發展的長期投資」! (5*)而投資回報形成了政府 17%的良性循環收入。

可見新加坡政府其實比香港政府「更依賴土地收益」, 不過由於是自家經營, 涓滴歸公! 反而沒有了地產霸權對經濟開發的制肘。這個所謂「大政府」其實和市場經濟是「友好合作方」, 和佛利民所指的「社會主義」, 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圖片由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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