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司法維權(六) – 獨立調查委員會 (二)


筆者上文提到,郵政支局長Alan Bates冤案在刑事上訴法庭推翻部分支局長的定罪後,令獨立調查委員會於2020年成立。今次要分享的,則是獨立調查委員會這項機制的歷史。

調查委員會,起碼可以追溯到17世紀,由英國國會成立的委員會,以調查行政失當或官員失職。但這種機制有一個問題,就是政黨政治。由於英國多數黨在勝出大選後,會派出黨員出任政府高層;由國會調查,一般會偏幫時任政府,這令調查失去意義。

 

最能反映國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有欠獨立性的例子,可謂1912年的Marconi醜聞。當年自由民主黨的前身自由黨,為英國執政黨。當時郵政處從政府得到一份利潤豐厚的標書,發展英國無線電報網絡。郵政處其後委託Marconi公司進行建設,令後者股票價值大升。Marconi公司的股東們,包括自由黨的高官,例如郵政處處長Herbert Samuel、財政大臣David Lloyd George及檢察總長Sir Rufus Isaacs (其兄弟甚至是Marconi的董事)。如此明顯地以公帑作利益輸送,自然引起公眾嘩然。國會逐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認為自由黨並無不當。當時自由黨為多數黨,如此調查結果,自然令人質疑調查的公正性。

 

令調查委員會這項機制提升公信力的突破出現在1921年。當時的軍需大臣 (Minister of Munitions)在一戰結束後,被指控銷毀文件,而該些文件可能證明軍火承辦商所得利潤超過應得的數額。為了進行有效調查,國會僅用了少於一個月的時間,通過一項法例the Tribunals of Inquiry (Evidence) Act 1921,就緊急公眾事務作調查的委員會,一經設立,擁有高等法院的權力,可以傳召證人在宣誓下作供及交出相關文件,違令者會干犯藐視法庭罪;這不同於國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後者並無如斯權力。而按該法例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則由法官出任主席,以確保調查的公正性。

 

英國維權的機制,往往由社會黑幕開始,然後提出一套新機制以避免同類事情告一段落;但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發展,並無停留在1921年。筆者文首提到Alan Bates郵政支局長的冤案,當中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乃透過2005年所通過的法例成立。那在這過去100年,獨立調查委員會這項機制又是如何發展的呢? 下期再續。

所有圖片由作者提供,為「示意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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