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Alan Bates聯同超過500位郵政支局長發起私人訴訟,要求郵政局公司賠償。由於眾多原告人都針對「地平線」的錯誤,因此便有需要考慮運用集體訴訟令 (Group Litigation Order)。
原告人即使含冤受屈,不代表到法庭申辯就必然可以討回公道。相信不少讀者都對俗語「法律面前,窮人唯忍」有感。面對郵政局公司,在對方雄厚財力面前,選擇私人訴訟的首要考慮,就是單憑一己之財力,能否持續申訴直到案件水落石出。訴訟往往拖延數年,當中可以有大量的程序問題,導致律師費飆升。例如在Alan Bates對郵政局公司一案,案件就由2015年發起,至2019年底方審結;後者就曾提出不同程序問題,例如申請剔除原告人的供詞,甚至要求更換法官;不論郵政局公司提出該些申請的動機是什麼,客觀效果都是令整個訴訟過程拖長。原告人如果因為財困,在發起訴訟後中途退出,不僅未能討回公道,甚至有機會要賠償對方律師費,得不償失。
集體訴訟令值得考慮的原因,正正是因為如果眾多原告人都有類同的議題要爭議,相關的訟費可以與其他原告人攤分;這對財力並不豐厚的原告人來說,是一個關鍵考慮因素。當然,如果個別原告人的申索與其他原告人有別,即使有集體訴訟令,有異於其他原告人的申索部分,個別原告人仍然要獨立承擔相關訟費。
不過,要集合一班原告人,過程中亦可能需要一筆費用。例如在商討是否發起訴訟的過程中,不同的原告人都可能有不同目的,有人可能側重討回公道,案件必須有個了斷;有人可能傾向得到賠償,願意提早和解。因此,為照顧不同需要,原告人之間可以訂定合約,釐清大家的訟費安排。這自然就有機會產生律師費。
現實是,數年的官司,單是Alan Bates等原告人一方的法律費用,就已經超過4,000萬鎊。哪一眾原告人是如何有此財力提出訴訟呢? 答案是訴訟融資 (litigation funding)。這又是另一大議題,擇日再談。
下期會繼續為大家分享英國郵政支局冤案維權之路,有關刑事案件方面的申訴。
英倫法律小知識 - 李安然
筆者上文提到,郵政支局長Alan Bates冤案在刑事上訴法庭推翻部分支局長的定罪後,令獨立調查委員會於2020年成立。今次要分享的,則是獨立調查委員會這項機制的歷史…